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的通知
工信部原〔2024〕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印發給你們,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10月17日
為進一步鞏固水泥玻璃行業去產能成果,優化產業布局,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推動水泥玻璃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企業新建、改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
嚴禁備案新增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產能置換。
以下情形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水泥窯和玻璃熔窯實施減污降碳、節能降耗、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協同處置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新建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新建生產線應當達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中水泥玻璃行業能效標桿水平,環保績效水平應當達到A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一)按照現行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屬于國家淘汰類的產能;已享受退出資金獎補(因職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的產能;備案、環評等審批手續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產能;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
(二)不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的合規清單范圍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三)能效達不到現行版《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基準水平要求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四)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因省級主管部門制定或同意的錯峰生產方案以及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或2024年以來連續兩年每年運轉天數不足90天的水泥熟料產能。
(五)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光伏壓延玻璃產能,或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產能。
(六)因債務糾紛等原因導致設備無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況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
用于置換的產能數量,嚴格依據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明確的產能確定,年產能天數按照300天計算。
用于新建項目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不能拆分轉讓,用于改建或補齊已建成項目的水泥熟料產能拆分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產超過兩年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其產能于2025年12月底前可用于置換,2026年1月1日后將不能用于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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